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区,住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以没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潘某甲驾驶鲁R*****号自卸低速货车,从云安区**镇**村往**方向行驶,9时12分许行至云安区**镇Y120线2KM+500M处急转弯路段,因避让迎面而来的车辆在**村路口倒车时致车辆后轮碾压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甲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碰撞或碾压所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特征。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交通事故被告人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被告人潘某甲方直接支付12万元,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作为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万元,现已支付完毕,并取得到了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图照以及监控视频;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料;
6.证人何某某、梁某某、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7.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明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委**村**号;
2.卷宗材料及证据叁册、光盘壹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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