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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村。被告人潘某甲曾因行贿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潘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6时37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饮酒后驾驶苏E9****小型轿车沿相城区**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道口处时,与同向行驶至上述路口左转弯的陆某某驾驶的无牌电瓶三轮车发生相撞,致陆某某跌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潘某甲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并让儿子潘某乙至现场顶替,后潘某甲于当日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死者陆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潘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25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潘某甲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潘某甲的家属赔偿了死者陆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汤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文元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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