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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潘某甲通过网络或从他人处获取包含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lv略”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本市建邺区徐某某的个人信息),共计1万余条。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潘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6.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及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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