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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9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3日早上05时31分许,潘某甲驾驶自己所有的云D*****号小型福特轿车,沿昌宁县**镇**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银行**支行时,与道路中心花台相撞后仰翻,造成绿化带上树木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路人施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潘某甲查获,并将其带至昌宁县**医院抽血备检。

经鉴定:送检的潘某甲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3.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绍建

检察官助理:邵爱民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6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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