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4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里**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酒后驾驶粤Y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69线从丹灶方向往南庄方向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丹路百东碾米店路口附近时,遇潘某乙驾驶陕EG****号自卸低速货车同向在左侧机动车道内往右转弯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潘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娜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里**巷**号,联系电话:1372851****。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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