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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4********,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黔东南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凯里经济开发区俊吉广场往翁义村二组行驶,21时16分车辆行驶至高新大道香山别苑至滨江大道0km+150m处,碰撞到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贵H1****号小型越野客车,事故发生后,潘某甲下车查看情况后驾车逃离现场,被交警在翁义小学路段拦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黔东南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潘某甲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230.11mg/100ml,属醉酒状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乙、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 朱凯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现在家,电话1988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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