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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68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巷**号,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时54分,被告人潘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J****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潘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47.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彦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354456****)。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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