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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浙江省泰顺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00时19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浙C0****号小型轿车,行经泰顺县罗阳镇廊桥大道诚合大酒店前路段时,因醉酒操作不当碰撞道路护栏,致使车辆和道路护栏受损。民警接他人报警后到达现场,并对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泰顺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浙C0****号小型轿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前照灯装置各机件技术状况正常,未发现机械故障及安全隐患。经温州市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潘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mg/100ml。另查明,潘某甲家属已赔偿被损坏护栏维修费用人民币500元。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潘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员查档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提取血样登记表、发票、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浙C0****号轿车的技术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1〕车检7000008号)、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温东司鉴所〔2021〕毒检字第8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益奉

检察官助理:张敏聪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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