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5********,侗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住剑河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继续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晚,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驾驶H川A****H号小型轿车,沿上瑞线由剑河县展架村往剑河县城方向行驶。21时3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上瑞线1836公里600米处时,逆向行驶碰撞对向由被害人欧某某驾驶的粤B****H号小型越野客车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4月05日22时48分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对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46.9mg/100ml。同日23时41分,在剑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站潘某甲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潘某甲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66.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剑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邰再梅

                                               检察官助理 龙安琴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6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起诉书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