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9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月14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饮酒后驾驶自有的粤K****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儿子由信宜市区电力街往信宜市迎宾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电力街****有限公司******部对出路段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潘某乙驾驶的粤K****7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35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潘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机动车驾驶证照片,(2)粤K****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照片,(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被害人潘某乙及粤K****7号牌小型轿车的信息;2.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及对潘某甲抽取血样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地址:联系电话:1343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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