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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潘某甲,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95********,苗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凯里市,务工人员,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巷**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被告人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晚,被告人潘某甲与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等人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桥**号吴某某家中饮酒。当晚21时12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驾驶贵HJ****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从吴某某家行驶至无锡市锡山区胶阳路高铁高架附近,发现前方有交警临检,即驾车掉头逃逸,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潘某甲询问时,被告人潘某甲谎称是由潘某乙驾驶车辆。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甲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等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巷**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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