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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9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打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贝纳利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清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营路路口处时,遇王某某驾驶哈罗共享单车在此处由北向南过路口,两车相撞,致使车辆部分损坏,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甲驾车逃逸。经鉴定,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达到醉酒数值,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8月17日潘某甲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200元。2019年9月30日,潘某甲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衣某某、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潘某甲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潘某甲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青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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