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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受贿罪、滥用职权案)_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三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独山县委原**(副厅长级),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路**村**排**号,住贵州省独山县**。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贵州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本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26日移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决定对潘某甲刑事拘留,当日由安顺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7日由安顺市公安局对潘某甲执行逮捕,已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8日至9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利用担任独山县委**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进度款拨付、融资抵押、厂房落户等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子潘某乙收受许某某、丁某某、沈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3.02013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自2015年,许某某分别挂靠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鹤城建设集团等公司在独山县承接工程项目。2017年至2018年,潘某甲利用担任独山县委**的职务便利,在项目融资抵押、工程进度款拨付等事宜上为许某某提供帮助。2017年1月至2017年年底,潘某甲通过其儿子潘某乙两次收受许某某共计人民币440万元。具体是:

2017年1月,潘某甲向许某某提出潘某乙需向许某某借款人民币400万元,要许某某支持。同年1月27日,许某某将人民币400万元现金送到潘某甲位于江苏**的家中,并向潘某乙表示送给潘某甲及潘某乙,无需归还,希望潘某甲关照其在独山的工程项目,潘某甲知道后予以认可。

2017年年底,潘某乙向许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用于购车,许某某明确表示无需归还,并在事后向潘某甲表示是送给潘某甲的,潘某甲知道后予以认可。

2.2018年6月9日,潘某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同行的贵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借款购买手表,丁某某遂代其支付人民币15.020132万元购表,事后丁某某明确表示无需还款,潘某甲予以认可。2018年10月,潘某甲利用其任独山县委**的职务便利,为丁某某厂房落户事宜提供帮助。2018年12月潘某甲被免职后,潘某乙担心此事对潘某甲不利,遂托人将手表还给丁某某的家人。

3.2017年1月,潘某乙经潘某甲同意后向时任独山县**蒋某某打招呼,引荐上海**有限公司项目部门经理沈某某,后在蒋某某的关照下,该公司获得独山县相关审计项目,沈某某向潘某乙许诺之后会给潘某甲、潘某乙好处,潘某甲知道后予以认可。2017年7月的一天,潘某甲给蒋某某等人打招呼,要求对沈某某予以关照。2017年至2018年,潘某乙分三次收受沈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8万元。具体是: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潘某乙在上海一饭店收受沈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8年3月底的一天,潘某乙在上海**妇幼保健院收受沈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8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潘某乙在上海一饭店收受沈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11年下半年,经独山县招商引资部门引荐,被告人潘某甲决定将贵州**集团招商至独山县投资。2011年9月21日,在与**集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洽谈过程中,潘某甲违反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相关规定,擅自决定以8万元/亩净地出让位于独山县**镇尚属农村集体土地、未获得用地指标的1400余亩土地给贵州**集团投资开发**项目,同日,时任独山县**梁某某代表独山县政府(甲方)与贵州**集团(乙方)签订《贵州**独山国际商贸城综合开发投资合同书》,约定独山县政府负责合法办理土地及产权相关手续,项目按规定时间建成后按2万元/亩奖励给贵州**集团。

项目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立项、未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之后,刘某某多次找到潘某甲,要求尽快完善土地手续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项目用地中的600余亩土地获得用地指标,2013年5月至8月,独山县国土部门对**项目地块中的A、B、C、D、E、F、G号7宗地块共计647.89亩土地以挂牌方式出让,竞拍保证金9532万元,贵州**集团**刘某某以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交纳5932万元竞拍保证金后参与竞拍,并以31712万元的价格成交,竞拍保证金5932万元转为土地出让金。刘某某认为已按合同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要求独山县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潘某甲在明知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不会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安排时任独山县**梁某某为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8月21日,在欠缴土地出让金25780万元的情况下,独山县国土局为贵州**集团办理了该7宗地块共计647.89亩的土地使用权证。

2014年下半年,黔南州审计局、国家审计署在审计中均发现独山县国土部门在独山**项目欠缴25780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7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潘某甲召集梁某某及财政、审计、国土等相关部门安排进行整改,在明知企业不会缴纳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安排由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代缴,再以土地征拆成本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名义申请拨回,以此反复循环的虚假方式,缴清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12月20日,独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此方式代贵州**集团向县国土部门“缴清”欠缴的25780万元土地出让金。

2015年,刘某某多次找潘某甲,要求办理项目剩余地块土地使用权证用于融资贷款,潘某甲于2015年5月31日、6月8日在**城主持召开支持**发展的专题会议,要求各部门支持**集团发展,大事特办,完善相关土地、房产手续,并安排时任副县长谢某某等人办理**项目剩佘地块的土地招拍挂程序及办证事宜。同年8月6日,根据潘某甲的安排,独山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商都市场集群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按照贵州**集团2011年与县政府签订的《贵州**独山国际商贸城综合开发投资合同书》和2014年签订的《贵州**独山商贸城综合开发投资项目补充协议》约定为贵州**集团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潘某甲的安排,2015年9月2日,为落实潘某甲要求,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为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房地产融资相关手续的通知》,允许在不进行招拍挂、未收取土地出让金、免收相关手续费的情况下,为**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办理H、I、J、K、M号5宗地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以及房产证。县国土部门依据通知要求为该公司办理了上述5宗地块共302.65亩的土地使用权证。

经鉴定,独山**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43397.91万元。

潘某甲的家属已代其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潘某甲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许某某、丁某某、沈某某、梁某某、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潘某甲的讲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独山县工程项目承建商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3.0201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潘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独山县委**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低价出让国有土地,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43397.9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宇

检察员:杜学坤

检察员:陈芳凌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贵州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3.涉案款人民币193.2336万元暂存于贵州省监察委员财政专户。涉案款人民币269.786532万元暂存于本院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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