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甲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58********,汉族,初中,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浙江省永嘉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甲因本人贷款逾期需偿还,遂于2019年5月22日向潘某乙谎称以每吨80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乙5吨左右棉纱头,骗取潘某乙支付货款人民币38000元,同日又向田某某慌称以每吨2800元的价格卖给田某某29个包布,骗取田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潘某甲将骗取的货款用于归还其贷款并逃匿。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潘某甲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货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潘某乙、田某某陈述;2.证人蒋某某、周某某证词;3.相关书证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清单;4.刑事退赔协议、收条及谅解书;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货款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杨旻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