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潘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深圳市**街道**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潘某甲与麦某某签订了新丰县回龙镇**村民委员会山地的《桉树及山林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但潘某甲一直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经麦某某多次催促潘某甲仍未付款,在2016年9月9日,麦某某向潘某甲发出了《合同终止通知书》,认定合同失效。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潘某甲隐瞒了他对该合同不具备处分权且该承包范围桉树存在纠纷的情况下,与刘某某签订“承包砍伐桉树合同”,内容是将新丰县回龙镇**村民委员会山地桉树发包给刘某某经营砍伐、出售约7000亩左右,在合同签订后付款120万元;在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潘某甲明知道二审法院已判处麦某某与张某某等人签订的新丰县回龙镇**村民委员会山地桉树砍伐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仍与刘某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刘某某给付给他180万元处理村民纠纷。于是刘某某一共支付300万元到潘某甲指定的潘某丙621226 2005 0008 ****账号。潘某甲收到300万元后,并未履行合同,之后潘某甲主动中断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联系,300万元一直未归还给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丽
2020年7月14日
附:证据目录壹份、侦查卷宗叁册、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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