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与其弟潘某乙、堂弟潘某丙乘坐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与茶盘路交界处到顺庆区,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潘某甲和坐在后排的潘某乙因酒后发生口角相互欧打,由于影响到驾驶员操作,陈某某就拨打了110报警,并将出租车开到了滨江派出所大门处后下车,坐在后排的潘某丙也跟着下车,潘某甲和潘某乙在车上打了一会儿被拉下车后,看见出租车停在派出所门口,就对司机进行辱骂和追打,潘某甲未追上陈某某,就返回用脚将出租车后保险杠踢坏,潘某甲见陈某某返回又继续追打陈某某。滨江派出所值班警员王某甲、余某某听见派出所大门外有吵闹声前去查看情况,发见有两名男子在追打和辱骂另一名男子,余某某与王某甲便上前阻止潘某甲等人追打他人,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并告知我们是警察,潘某甲等人不听制止并继续追打。王某甲通过对讲机向值班领导赵某某报告后,赵某某要求立即对两名男子进行制止。潘某甲等人不听警员制止并进行反抗,余某某、王某甲共同将潘某甲制服并用手铐铐住,这时在所内值班的警员谢某某、王某乙也赶到现场,被制服铐住的潘某甲交由谢某某控制。在场的潘某乙对余某某等人进行辱骂,余某某去制服潘某乙时,由谢某某控制的潘某甲挣脱控制,上前用脚将余某某的面部踢了一脚,致余某某眼部受伤出血。王某乙见余某某被踢伤后,就上前去控制住潘某乙。余某某叫王某甲回所拿警用装备时,由谢某某控制的潘某甲又挣脱控制向王某乙的面部踢了一脚,致王某乙鼻子受伤出血。王某甲回所拿来警用装备后将潘某乙铐住,随后巡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共同将潘某甲、潘某乙带回滨江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余某某、王某乙所受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名警员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后,潘某甲主动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光复
附:
1.被告人现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4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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