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7********,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安装工作,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村潘某乙**村**巷**号,住阳江市江城区**路**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甲与潘某丙是朋友关系,两人都某某吸毒人员。被告人潘某甲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凌晨1时某某、2019年4月19日23时某某及2019年4月23日凌晨0时某某共三次容留潘某丙在其驾驶的一辆北京现代小汽车(粤QSM****)内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4月23日l时某某,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建设路加油站附近抓获潘某甲及潘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某某;4.现场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潘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8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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