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方县**镇**居委会**组,住怀化市高新区**小区**栋**号门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12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潘某甲在中方县**小区**栋**室自己家中的次卧房间内,容留潘某乙、潘某丁、潘某丙、潘某戊、“白某某”五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潘某甲在中方县**小区**栋**室自己家中的次卧房间内,容留潘某乙、潘某丁、周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常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潭
检察官助理:鲍尧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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