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潘某甲在龙港市新兰村朝西屋87号后面房屋及旁边空地上,召集赌客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300元。当日1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客21人,缴获赌资136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欧某某、朱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罗某某、颜某甲、杨某某、安某甲、安某乙、李某乙、何某某、白某某、潘某乙、林某某、张某某、李某丙、吴某某、李欧丁、颜某乙、郑某某、薛某甲、李某戊、颜某丙、薛某乙、谢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9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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