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潘某甲承租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镇**村一间平房经营小卖部,平常其和其朋友有利用其手机微信向一名叫“**”(身份未明)的人投注私彩赌博。从2019年5月份开始,潘某甲在其经营的小卖部内现场或利用手机微信向参赌人员贩卖私彩,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从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26日,潘某甲利用手机微信与上家“**”来往赌资交易为人民币275438元,并收取 “**”给予的渔利人民币约7000元。2019年11月26日18时50分许,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查处该贩卖私彩点,现场查获潘某甲,当场扣押了现金人民币2749元(含部分赌资), OPPO手机一部、私彩票据三本、私彩票据一页、私彩汇总七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电子数据:光碟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贩卖私彩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潘某甲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滢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伍册,证据目录壹份,光碟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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