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7日报请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年7月23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潘某甲找潘某乙(已判刑)拿得“万泰”网络六合彩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okk113后,发展并接受下线尤某某、潘某丙等人投注,于2018年3月2日至4月2日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78029元,从中盈利1327元。
被告人潘某甲于2019年6月19日主动到永春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网页报表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潘某丙等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宜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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