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甲抢劫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2002********,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持木棍进入天柱县**镇**村被害人潘某乙家,在厨房找到一把菜刀,盗窃被害人放在堂屋桌子上的钱包内的现金70元,准备继续盗窃其他财物时被被害人发现,便持木棍和菜刀胁迫被害人交出钱财,抢走被害人 OPPO手机一部,逼问被害人微信支付密码,将被害人微信绑定的农商银行卡中的余额分5次充值到被害人微信钱包内,共计50000元,后把被害人锁在房内,菜刀放回厨房,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丢弃木棍,逃至**镇**村,因微信大额支付需要被害人人脸识别,便用被害人手机下载支付宝APP并注册登录被害人账户,绑定农商银行卡,并多次充值,共计4259.29元,支付宝大额支付同样需要人脸识别,被告人便通过小额转账、红包、扫二维码付款等支付方式将被害人的钱款转出,共计1264.76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902.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进入被害人潘某乙家中盗窃财物,被被害人发现后实施抢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鸣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光碟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