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潘某加在潮阳区**镇**上***号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先后向三名男子(均具体身份不明)收购四、五十辆来历不明的摩托车进行转卖牟利。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2月27日、3月4日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中以人民币180元、200元、2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收购准备贩卖。经查,上述三辆车辆分别是:被害人林某丁于2020年2月25日在**镇**房楼下被盗的一辆美翎牌二轮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害人姚某甲于2020年2月27日在**镇*****栋楼下被盗的一辆友铃牌二轮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被害人黄某甲2020年3月4日在**镇**小区*栋*梯楼下被盗的一辆五羊牌二轮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2020年3月6日,公安机关在潮阳区**镇*****号潘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中将该三辆摩托车查获,并现场抓获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林某丙、吕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林某丁、姚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及辨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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