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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56********,汉族,小学文化,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1日19时许,潘某丙驾驶摩托车搭载着妻子经过羊角镇**村潘某甲家门口时,被潘某甲养的狗追赶摩托车导致车辆侧翻。随后潘某丙在潘某甲家门口拿了一把长柄的勺追赶狗,追进了潘某甲家里面,之后潘某丙和潘某甲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潘某甲使用竹烟筒打中潘某丙面部,潘某丙使用木柄打潘某甲的手和脚。经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潘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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