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57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272619********1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安徽省**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甲跑到潘某乙的小店里面找到潘某丙,两个人因在潘发军田地堆树的问题发生争吵,潘某丙随后骂了潘某甲一句“野种”,潘某甲用右手挥拳打了潘某丙左脸一下,潘某丙向右边跌倒在地,潘某丙的右侧腰部磕到板凳,潘某丙爬起来后准备用板凳砸潘某甲,被旁边的人拉开并拉到门口,潘某甲也被人拉到门口,在这个过程中两个人还在争吵,潘某丙顺手在门口拿了一个空酒瓶,向潘某甲确去,后被潘某甲掉开,随后两人被分开,潘某丙回到家里,感觉身体不适,后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祁门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胸部右侧第八和第九根后肋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
2020年11月27日经祁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潘某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5日在祁门县古溪乡谢家村村委会的主持下潘某丙、潘某甲双方就民事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收费票据、和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潘某丁、潘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照片及平面图;
7.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卫东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5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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