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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现住梅县区**镇**村**潘屋。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辨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梅县区扶大镇所里村村民李某某和潘某甲两邻居因房屋门前的土地权属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架。期间,被告人潘某甲用巴掌殴打李某某脸部,致使李某某右耳鼓膜穿孔。案发后,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疾病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秋红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2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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