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星汇名苑方缘酒吧门口,因朋友喝醉酒被方缘酒吧的工作人员劝出酒吧,与酒吧工作人员徐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潘某甲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徐某某的头部致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卢某某、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楚贤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诉讼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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