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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8〕41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煜,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甲与被害人潘某乙系邻居,2018年1月9日,因潘某乙在潘某甲家屋后砌围墙,与潘某甲妻子肖某某发生口角,潘某乙的儿子还与肖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周边的人劝开。肖某某将此事告知在外打工的潘某甲。次日,潘某甲回到家中,见潘某乙及其妻子段某某喊同村村民邓某某在拖砖砌围墙,见此情况,潘某甲不允许潘某乙拖砖砌围墙,并动手掰潘某乙砌的砖石,潘某乙上前阻止,双方相互拉扯并发生肢体冲突并相互拉扯,随后潘某甲从屋后拿起一根锄头棒朝打向潘某乙身上打,并打中其左腿部位,潘某乙倒地,一旁的段某某上前阻止时,亦被潘某甲的锄头棒砸中头部,后现场群众报警,潘某甲逃离现场,潘某甲、段某某被送往冷水江市中医医院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潘某乙左下肢胫腓骨骨折,其手术口处仍有浓性液体流出,造成慢性骨髓炎,其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段某某头部损伤2.4cm长,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潘某甲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棒1根;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乙、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伤情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松宾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2页;

3.涉案物品锄头棒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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