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害人秦某某与潘某乙结识后发生婚外情。2019年2月初,潘某乙丈夫冯某某得知情况后向秦某某主张赔偿,秦某某自知理亏付给冯某某2万元,2019年3月份,潘某乙与冯某某协议离婚。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哥哥)知道上述情况后,以向秦某某妻子揭发婚外情威胁秦某某支付潘某乙孩子抚养费。秦某某被迫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转给潘某甲14000元后无力支付,潘某甲继续追索,秦某某与潘某甲协商15万元一次性解决问题,后秦某某报警,民警将潘某甲电话传唤到案。现潘某甲已退赔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秦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潘某乙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陈述;
4.被告人潘某甲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潘某甲与秦某某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他人隐私相胁迫,强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未得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甲被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牛晓婵
检察官助理 白 斌
(院印)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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