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害人秦某某与潘某乙结识后发生婚外情。2019年2月初,潘某乙丈夫冯某某得知情况后向秦某某主张赔偿,秦某某自知理亏付给冯某某2万元,2019年3月份,潘某乙与冯某某协议离婚。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哥哥)知道上述情况后,以向秦某某妻子揭发婚外情威胁秦某某支付潘某乙孩子抚养费。秦某某被迫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转给潘某甲14000元后无力支付,潘某甲继续追索,秦某某与潘某甲协商15万元一次性解决问题,后秦某某报警,民警将潘某甲电话传唤到案。现潘某甲已退赔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秦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潘某乙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陈述;

4.被告人潘某甲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潘某甲与秦某某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他人隐私相胁迫,强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未得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甲被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牛晓婵

检察官助理 白 斌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