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交通肇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小学旁一居民楼。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395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改变管辖于2019年8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6月份开始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潘某甲充当总代理,伙同上庄庞某甲(在逃,另案处理)利用 “c***.x*”赌博网站开设会员账号经营七星彩私彩和排列五私彩,潘某甲负责接受赌客投注赌博;2018年12月份开始至2019年5月22日,潘某甲充当总代理,伙同上庄“高某甲”(在逃,另案处理),利用 “cq****.xyz”赌博网站开设代理账号、会员账号经营七星彩私彩和排列五私彩。潘某甲发展下线招揽绰号叫“*英”、麦某甲、“*哥”、“晓*”、“龙*”(均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充当代理,并开设代理账号、会员账号给麦某甲等人负责接受赌客投注赌博;同时,潘某甲伙同“高某甲”、麦某甲等人经营私彩以总盈利百分之七十按股分成,总盈利百分之三十上交上庄,百分之七十的股份一共分100股,潘某甲占有19股,“高某甲” 占有5股,李某甲(在逃)占有18股,麦某甲占有4股,“*哥” 占有20股,“晓*” 占有2股,“龙*” 占有12股,林某甲(在逃)占有20股。经湛江市**会计是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潘某甲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2日微信(微信号ay******)转账交易进行审计,潘某甲共接受赌资2285869.97元,共支出1984175.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同案人潘某乙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潘某甲对同案庞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及对微信、支付宝赌博转账记录、网站信息照片、被扣押的用于赌博的作案工具银行卡、pos机、手机照片的指认、潘某乙的辨认笔录及对微信、支付宝赌博转账记录的指认等;(6)违法犯罪查询记录;(7)银行卡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账号ay******的注册信息、资金交易记录、微信号QL*****的注册信息、资金交易记录、微信号pan*******的注册信息、资金交易记录、微信 jun******的注册信息、资金交易记录、微信号sh******9的注册信息、资金交易记录;(8)调取的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9)涉案赌博资金交易流水的审计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10)被告人潘某甲归案情况说明和人口信息表。

    2.被告人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份至2018年11月28日,潘某乙充当总代理,伙同上庄庞某甲(在逃)利用“cq****.x*”赌博网站开设会员账号经营时时彩私彩,潘某乙建立一个名称“时***头尾”的微信群拉拢赌客,并负责接受赌客投注赌博。经湛江市**会计是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潘某乙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2日两个微信转账交易进行审计,潘某乙共接受赌资1271811.83元,共支出245361.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潘某乙的供述及辩解;(3)同案人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潘某甲对同案庞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及对微信、支付宝赌博转账记录、网站信息照片、被扣押的用于赌博的作案工具银行卡、pos机、手机照片的指认、潘某乙的辨认笔录及对微信、支付宝赌博转账记录的指认等;(6)违法犯罪查询记录;(7)银行卡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账号ay*******的注册信息、资金交易记录、微信号QL******的注册信息、资金交易记录、微信号pan*******的注册信息、资金交易记录、微信 jun********的注册信息、资金交易记录、微信号sho********的注册信息、资金交易记录;(8)调取的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9)涉案赌博资金交易流水的审计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10)被告人潘某乙归案情况说明和人口信息表。

3.被告人潘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28日2时许,潘某乙酒后驾驶悬挂“粤G******”号小型轿车行至遂溪县省道290线**镇**路段时与张某甲(醉酒)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张某甲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乙驾驶悬挂粤“G******”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在逃离事故现场约2公里处时车辆起火,潘某乙弃车逃离。潘某乙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后,潘某乙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在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于2018年12月24日经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潘某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12月6日,潘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38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潘某乙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韩某甲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8)潘某乙的行政处罚材料等证据材料;(9)信息查询结果单;(10)被告人潘某乙归案情况说明和人口信息表。

4.潘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潘某乙于2018年11月19日在湛江市遂溪县**镇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姚某甲(在逃,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辆悬挂“粤G*****”号小型轿车(海马牌,车辆识别代码LH1***********95,发动机号FP*****),购买时无任何有效证件。后潘某乙一直使用至2018年11月28日发生事故后起火燃烧。

经查,涉案车辆系被害人冯某甲于2012年3月3日在佛山市**区**镇*****酒店停车场被盗。经鉴定,涉案车辆于2018年11月19日市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潘某乙的供述;(3)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受理报警登记表、报警回执;(4)机动车鉴定文书;(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购买车辆收据;(7)价格认定书;(8)潘某乙的行政处罚材料等证据材料;(9)被告人潘某乙归案情况说明和人口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网站、微信方式开设赌场,接受投注,投注资金累计达人民币2285869.9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情节,建议法院对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潘某乙,利用网站、微信方式开设赌场,接受投注,投注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271811.8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情节,建议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乙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辆因而发生致使一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潘某乙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建议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潘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分别对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乙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以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潘某乙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十五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