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乡**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潘某甲跟武宣县**乡**村民委**村的潘某乙购买了潘某乙种植在本村“狐狸夹”(地名)的尾叶按树进行砍伐,次日被告人潘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请人对所购买的尾叶桉树进行砍伐。经聘请武宣县森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砍伐现场进行调查设计,面积为5.40亩,蓄积量为54.639立方米,出材量为41.905立方米。被告人潘某甲于2020年7月2日到武宣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喜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的处所:武宣县**乡**村民委**村**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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