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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街**组,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第一次退补时间2019年8月23日,补回时间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补时间2019年10月18日,补回时间2019年11月1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潘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潘某甲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号:******,昵称:菲儿,绑定手机号1837982****)与上家“小王”(真实姓名不详,微信号:******,昵称:AAA诚信发行批发-总仓)取得联系,由“小王”提供伪劣卷烟给被告人潘某甲,被告人潘某甲则通过微信联系买主进行销售。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潘某甲通过微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假冒芙蓉王、双喜、中华、利群、冬虫夏草、白沙、牡丹、玉溪等品牌的卷烟销售给潘某乙、袁某某、黄某乙、谢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黄某丙、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65113元。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被告人潘某甲销售的卷烟为假冒且劣质卷烟。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潘某甲主动到寻乌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潘某甲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651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移送案件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清单、证明、情况说明、统计表等;3.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验报告;5.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丙、蓝某某、黄某甲、潘某乙、袁某某、谢某某、黄某乙、张某某、朱某某、廖某某、黄某丙、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江林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现住江西省寻乌县**镇**村**小组。联系电话18070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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