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54********,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经天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天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农历3月,被告人潘某甲以5800元价格购得天柱县石洞镇岑卜村村民潘某乙位于天柱县石洞镇岑卜村“地旺”的一副杉山,2017年6月,潘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山将杉树削皮枯死后进行砍伐。经鉴定:天柱县石洞镇岑卜村“地旺”被滥伐树种为杉树,折合活立木蓄积17.56立方米。
2016年农历3月,在潘某丙不知情的情况,被告人潘某甲雇请工人将潘某丙位于天柱县石洞镇岑卜村“地旺”的山林全部砍伐。经鉴定:天柱县石洞镇岑卜村“地旺”被盗伐树种为杉树,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2.766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17.56立方米,盗伐他人林木12.7662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鸣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押于天柱县特殊人群关爱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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