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0********,苗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现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甲因新建自住房屋缺木材,于2019年9月3日至4日携带手锯到榕江县**乡**村“**坡”,擅自将榕江县**的32株杉木伐倒后,于同年10月16日至18日到“**坡”将伐倒的杉木剥皮、栽桐并将大部分杉原木归堆到山脚公路边。同月20日,经潘某甲请求,其堂兄弟潘某乙(不知情)驾驶贵0*****号农机车到“**坡”帮助潘某甲运输其盗伐的杉原木到达**村“**”路口时被**乡林业站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潘某甲在“**坡”盗伐杉木32株、立木蓄积为9.0573立方米、材积为6.177立方米。案发后,潘某甲盗伐的杉原木已全部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潘某甲与榕江县森林公安局达成生态补偿协议并缴纳生态补偿金1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据一把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潘某甲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潘某某、郑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林木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9.057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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