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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盗伐林木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潘某甲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0********苗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现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甲因新建自住房屋木材,于2019年9月3日至4日携带手锯到榕江县****村“**坡”,擅自将榕江县**的32株杉木伐倒后,于同年10月16日至18日到“**坡”将伐倒的杉木剥皮、栽桐并将大部分杉原木归堆到山脚公路边。同月20日,经潘某甲请求,其堂兄弟潘某乙(不知情)驾驶贵0*****号农机车到“**坡”帮助潘某甲输其盗伐的杉原木到达**村“**”路口时被**乡林业站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潘某甲在“**坡”盗伐杉木32株、立木蓄积为9.0573立方米、材积为6.177立方米。案发后,潘某甲盗伐的杉原木已全部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潘某甲与榕江县森林公安局达成生态补偿协议并缴纳生态补偿金1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据一把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潘某甲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潘某某、郑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林木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9.0573立方米,数量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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