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贵州省凯里市**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另案处理)预谋到玉屏侗族自治县盗窃扣件。当晚二人发现玉屏县平溪街道双桥工业园新能源一体化建设项目部工地上有扣件,潘某甲提议盗窃扣件。潘某乙未同意后两人驾车离开。12月14日,潘某甲联系杨某乙(另案处理)到玉屏帮忙拉货。当天晚上潘某甲乘坐杨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贵H****0的白色箱式货车从凯里到达玉屏县双桥工业园。12月14日晚上至15日凌晨期间,杨某乙将车停在双桥工业园的马路边等潘某甲。潘某甲一人到双桥工业园新能源一体化建设项目部工地上盗窃扣件,潘某甲将扣件搬至工地旁边一草坪进行隐藏,后将扣件装到杨某乙的车上。之后潘某甲安排杨某乙独自将扣件运回凯里。12月15日早晨两人在凯里市汇合后,潘某甲将盗窃的94袋扣件、每袋30颗,以3.6元每颗的价格卖至凯里市金泉湖被告人杨某甲经营的废旧收购店,得赃款10152元。潘某甲支付1100元给杨某乙作为运输费用。经铜仁同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0152元。
案发后,被盗的47袋共计1410颗扣件,已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罗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司法检验报告及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明知其财物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钦
检察官助理 蔡佳
2020年7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5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8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2份。
8.涉案款物情况: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分别从杨某乙、杨某甲处扣押贵H****0的白色箱式货车一辆、车钥匙一把;47袋扣件,每袋30颗,共计1410颗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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