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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无职业,现住**市。因涉嫌盗窃罪,因案发后外逃被上网追逃,经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729抓获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冬至2007年5月间,在磐石市**镇,被告人潘某甲伙同潘某乙、杨某某、芦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多次到**镇**公司**库盗窃焦炭、煤炭、钢材等物品,其中潘某甲参与盗窃案七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10元。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甲于2006年11月份,先后伙同杨某某、潘某乙(均已判决)在磐石市**镇后山,两次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光缆28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6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被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某、潘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潘某甲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二张。

5.鉴定意见

磐石市价格认证中心磐价认字【2008】88号、磐价认字【2009】第24号等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

磐石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艳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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