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现住**市。因涉嫌犯盗窃罪,因案发后外逃被上网追逃,经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抓获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冬至2007年5月间,在磐石市**镇,被告人潘某甲伙同潘某乙、杨某某、芦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多次到**镇**公司**库盗窃焦炭、煤炭、钢材等物品,其中潘某甲参与盗窃案七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10元。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甲于2006年11月份,先后伙同杨某某、潘某乙(均已判决)在磐石市**镇后山,两次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光缆28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6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被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某、潘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潘某甲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二张。
5.鉴定意见
磐石市价格认证中心磐价认字【2008】88号、磐价认字【2009】第24号等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
磐石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艳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