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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0000001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4********,水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潘某甲徒步窜至榕江县**乡**村公路边时,发现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红色五羊本田牌男士摩托车无人看守,便用扳手将摩托车锁芯撬坏,随后将车推回家,藏匿于家中一楼,后被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并扣押。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100元。

2.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榕江县**乡**村村委会旁,发现某乙(系潘某丙之父)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豪爵牌女士摩托车,见四处无人,便将该车推走,随后将车捆在潘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后面拉回家,藏匿于其房屋附近的粮仓内,后被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并扣押。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潘某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600元。

另查明,被盗的两辆摩托车已由办案机关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失主某甲、潘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摩托车两辆,价值8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泰方

2020年4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声像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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