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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盗窃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住广丰区**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下午,潘某甲伙同潘某乙(刑拘在逃)到广丰区**街道**街**号“梦舒雅”服装店内购买服装。二人进入店内发现人很多,店员无暇顾及全部顾客,于是二人互相示意并掩护对方,挑选好服装穿在身上,趁店员不备,将穿在身上的衣物盗走。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五件服装案发时价值为4430元。

案发后,潘某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进货单照片、收据、谅解书、和解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潘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艳敏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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