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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黄店镇**村**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2日13时29分,被告人潘某甲驾驶无号牌金大牌电动自行车途经兰溪市排芝线10KM+530M黄店镇星地超市路口自西往南右转弯时,与正在自东往西通过斑马线的行人潘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潘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7月1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同前往兰溪市人民医院,在被害人家属拨打110报警时留在兰溪市人民医院等候交警到场后配合调查,后就被害人医药费及丧葬费用方面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附病历资料复印件、金华市中医医院疾病诊治证明书、居民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鉴定委托书、尸体解剖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接受证据清单附病历资料复印件、呼气测试单、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处理工作会议记录、道路通过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接警单、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四份、自首证明文书;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兰公司鉴(尸)字[2019]48号”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爱洪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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