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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号之一,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源新三路东桂茶烟酒坊门前停车位,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912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潘某甲住所楼下一旧楼处起获该辆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一辆、摩托车尾箱一个、车钥匙一串等物证;2.摩托车购车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潘某乙、陆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9.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册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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