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旅馆”***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仙游县郊尾镇圣岭街63号来古扁食店内,窃走被害人张某某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55元。
2.2020年7月24日15时许, 被告人潘某甲在仙游县**镇**村****号,趁房内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潘某乙放在一楼大厅桌上的一部荣耀牌手机。被告人潘某甲将该部手机变卖获利人民币600元。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起获该部被盗手机并返还被害人潘某乙。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部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70元。
被告人潘某甲于2020年7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年9月3日
附:
(一)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量刑建议书》。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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