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绰号无,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5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镇**村**号。潘某甲于2011年**月**日因诈骗罪被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2月2日刑满释放。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甲获得被害人温某某的存折密码,在被害人温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温某某名下的存折(广东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存折账号:8001000141355****)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9月25日在遥田镇农村信用社支取14000元、8000元。被告人潘某甲将被害人温某某的22000元人民币窃取后占为己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丽
2020年5月13日
附:证据目录壹份、侦查卷宗贰册、光碟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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