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82********,仫佬族,小学文化,广西罗城县人,住**:广西罗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89********,仫佬族,小学文化,广西罗城县人,住**:广西罗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68********,壮族,初中文化,广西河池市人,户籍地**:广西河池市**区**乡**村**屯*号,现住融水县**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10日被融水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涉嫌盗窃、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利用其帮**高速路**施工段拉钢筋的便利,多次盗窃高速路的钢材物料并用货车拉回其家中藏匿。2019年9月9日,罗城公安局民警在潘某甲家中搜出潘某甲盗窃所得钢筋等赃物,经称量总重共计三吨。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潘某甲盗窃所得的三吨钢材价值11452元人民币。
2、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利用其在**高速路打零工的便利,在**高速路**镇施工段**附近盗取工地上的螺纹钢、钢管等九百多斤建材物料并利用自己的五菱车将所盗窃的建材物料拉回家中藏匿。2020年6月30日早上7时许,二人将6月29日在**高速路盗窃所得的建材物料用五菱车拉至融水县**镇**以一斤一元的价格卖给回收店老板唐某某,非法获利935元人民币。
3、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二人窜到**高速路**镇施工段**下,将放在桥底的一千多斤钢筋盗走并以一斤一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二人共计获利1340元人民币。
4、2020年7月4日18时许,潘某甲、潘某乙**高速路**镇施工段**下,将四百多斤的钢筋盗走并以一元一斤的价格卖给唐某某。二人共获利454元。
5、2020年7月5日白天,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二人利用在**高速路**镇施工段工作的机会,将五百多斤钢筋偷偷放在潘某甲得货车上并于当晚20时许趁四下无人将放在货车上的钢筋转移到五菱车上,后拉出以一元一斤的价格卖给唐某某,二人共获利500元。
6、2020年7月6日,融水县公安局民警在调查柳某某工地建材被盗案时发现,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回收潘某甲、潘某乙从**高速路盗窃所得的钢筋、钢管等建材物料。据查,2020年6月30日、7月3日、7月4日、7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潘某乙、潘某甲卖给他的是盗窃所得赃物,仍多次予以回收。唐某某回收潘某甲、潘某乙盗窃所得的赃物后部分已卖至柳州市**废旧金属回收公司,部分被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2020年8月5日,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部分赃物价值54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丢失钢材及现场找回物品清单、微信截图、指认照片、到案经过;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柳某某、方某某、沈某某、罗某某、韦某某、潘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及通知书;7. 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及过磅单复印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甲、潘某乙、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青玲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提请法院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