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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等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同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镇**村**村**号。因盗窃,分别于2004年1月20日被治安拘留十五日,于2004年2月2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5年10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1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乙,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镇**村**村**号。因盗窃,于2004年2月被治安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7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廖某甲、廖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潘某甲与他人共同投资成为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综合商城宁波区域合伙人,并签订合同。合作过程中,被告人潘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经营问题发生纠纷,潘某甲多次找陈某某要求退还投资款,均未果。为讨要投资款,2018年1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甲纠集廖某甲、廖某乙、黄某甲(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地下车库堵截被害人陈某某,并以推、拉、抱等方式强行将陈某某带上陈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11****的凯迪拉克越野车,由被告人潘某甲驾车离开。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黄某甲采用掐脖子、反手背等手段压制被害人陈某某的反抗,被告人潘某甲亦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言语威胁。22时许,被害人陈某某被迫通过其妻子黄某乙银行转账13万元至被告人潘某甲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潘某甲等人将被害人陈某某释放并将车辆归还。

被告人潘某甲、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商城交易及账户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协议及借条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照片、警情详情及卷宗、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吴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况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廖某甲、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潘某甲、廖某乙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廖某甲、廖某乙结伙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廖某甲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廖某甲、廖某乙现取保候审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光盘3张(卷内),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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