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03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电梯有限公司电梯业务区域经理,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甲是**电梯有限公司的营销业务员,主要负责公司的电梯销售、货款回收等业务。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利用其代表公司回收电梯货款的职务便利,多次向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钟某某、黄某甲等八名客户收取电梯货款共计人民币53.9万元后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潘某甲在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截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潘某甲已向其公司退还人民币25万元,**电梯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劳动合同、承诺书、收款收据、谅解书、银行流水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温某乙、潘某乙、胡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温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7. 到案经过视频、审讯视频、辨认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萍
2020年7月31日
附:
1. 被告人潘某甲现在户籍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情况表》1份。
6.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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