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7********,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9日中午,横县陶圩镇人韦某某、陈某甲(二人另案处理)、陈某乙因横县莲塘镇人前一天殴打了陶圩镇人,便商量将莲塘镇人潘某乙骗至陶圩镇并扣下,以此为由与莲塘镇人约架。被告人潘某甲知道韦某某等人要去打架后参与进来。同日16时许,莲塘镇人林某某、周某甲(二人另案处理)、乐某某、周某乙、杨某某、潘某丙等约20人携带刀具、铁管等器械去到约架地点陶圩镇贵头桥附近。16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甲和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覃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汽油瓶、刀具、铁管去到约架地点。双方相距十多米时,乐某某先向陶圩镇人投掷红牛罐炸弹,韦某某接着向莲塘镇人投掷点燃的汽油瓶,致潘某丙的摩托车燃坏,接着陶圩镇人冲向莲塘镇人,莲塘镇人逃离现场。被告人潘某甲在斗殴中持有铁管并掷向莲塘镇人。莲塘镇人杨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陈某乙砍伤后背,被告人潘某甲也在斗殴中受伤。经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潘某甲主动到横县公安局陶圩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铁管1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苏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闭祖集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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