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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聚众淫乱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42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楼街**号。因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淫乱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潘某甲伙同李某某、王某甲(该2人已起诉)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栋****房开办了一个男性同性恋交友会所 “**会所”。该会所由李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王某甲则负责财务和收费,被告人潘某甲在微信同性恋群上发布相关广告信息。”**会所”通过收费形式提供场所和服务,男同性恋人员在缴纳入场费后即可在该会所内进行多人公开的性交、自慰、抚摸性器官等聚众淫乱行为。2019年10月2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前往上述地点,当场抓获涉嫌聚众淫乱的李某某、王某甲,以及多次参与聚众淫乱的钟某某、徐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徐某乙、张某甲、徐某丙、王某丙、刘某某、杨某某、满某某、岑某某、王某丁、舒某某、王某戊、张某乙、苏某某等17人(该17人均已起诉)和一般参与者王某己等32人。

2020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新安街道灵芝社区22区中粮紫云花园商铺将被告人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的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等19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是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俊锋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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