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乡**村庙**组**号,住蚌埠市**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被告人潘某甲通过“抖音”手机软件结识被害人李某丙,被告人潘某甲使用李某丙的手机冒充其身份向其亲友要钱,收到钱后再将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删除,被告人潘某甲多次骗钱共计人民币6400元。
2、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潘某甲以信用卡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潘某甲以家人生病需要做手术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严某某、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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