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4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又名:潘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1********,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甲以“冒充熟人”方式对被害人齐某某、仙某某、王某某等人实施电信诈骗,骗取被害人齐某某7000元,骗取被害人仙某某3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3月28日9时,被害人王某某接到对方冒充其广州的朋友傅某某的电话,以在来拉萨路上急需用钱为由叫其转钱,王某某向对方指定中国邮政储蓄账号62218059100********(开户名:潘某乙)转账20000元。
2、2018年5月22日,被害人仙某某接到一个对方冒充其湖北某同学的电话,以有急事为由让其转钱,仙某某随后通过支付保向对方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84806267********(开户名潘某乙)转账3000元。
3、2019年9月15日,被害人齐某某接到电话号码是1986661****(用户名为:潘某乙)的电话,对方冒充是他的哥哥祁某某向其借钱,齐某某随后通过支付宝转账了7000元到对方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0320150********(开户名:潘某乙),随后,潘某甲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取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丽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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