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长水街道**号。2013年7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后于201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019年间,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驾校教练的身份,以可以代办或者购买驾驶证为由,骗取多位被害人钱款共计58300元,具体如下:

        1.2017年4月—7月,骗取被害人朱某某16000元;

        2.2017年8月,骗取被害人孟某某10000元;

        3.2017年,骗取被害人梁某甲13000元;

        4.2018年4月,骗取被害人储某某6000元;

        5.2018年3月—8月,骗取被害人罗某某9500元;

        6.2018年10月—2019年3月,骗取被害人梁某乙3800元。

        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合计58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